2011年3月22日 星期二

地價稅開徵 準時繳納免受罰


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,99年度地價稅已開徵,請納稅義務人記得於規定繳納期限內完納稅捐,逾期繳納者,每逾2日應加徵滯納金1%。  稅務局指出,地價稅之繳納期間為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,自今(99)年起,納稅義務人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、晶片金融卡、自動櫃員機及電話語音等方式繳納稅款者,繳納截止時間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晚上12時前。



納稅義務人如利用上述繳稅方式繳納地價稅,其繳納截止時間可延長至12月2日晚上12時,無需加徵滯納金。納稅義務人如對繳稅方式有任何疑問,歡迎撥打稅務局電話,或撥0800-086969,將有專人服務

文章來源: 全國廣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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