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1年3月30日 星期三
社評TIFA模式協商ECFA之意義
日昨陸委會主委賴幸媛說「兩岸將組經濟合作委員會以TIFA模式協商ECFA」。我們對此持肯定的態度,希望兩岸儘速以TIFA模式簽署「經濟合作架構協議」(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, ECFA),為兩岸經貿合作與台灣經濟永續發展,開創更廣闊的空間。
眾所週知,TIFA(Trade and Investment Framework Agreement, TIFA)即台灣與美國於1994年9月所簽署的「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」。自1994年台美TIFA簽署後,雙方曾於1995、1997、1998、2004、2006、2007年,舉行過六屆會議,為台美雙方推動貿易、投資與商業合作關係的最重要平台。
根據TIFA內容雙方持續推動的合作議題包括:推動洽簽「自由貿易協定」(Free Trade Agreement, FTA)、推動雙邊投資協定、推動避免雙重課稅協定、藥品議題、智慧財產權保障等議題。
就TIFA的性質而言,就是先建立架構,再談實質內容;就TIFA美預定協商的內容而言,就是簽署台美FTA的相關議題。所以就性質與內容而言,TIFA根本與ECFA是一致的,因為ECFA也是先談架構,再談實質內容,而規劃的內容也就是FTA的相關內容。
在馬總統與蔡英文主席的ECFA辯論中,蔡主席說「TIFA這種方式就是「Building Block」,也就是堆積木,拉近雙方的經貿關係,這是在政治有困難的情形下,最好的方式。」既然蔡主席支持TIFA模式,就不應該反對ECFA,因為ECFA與TIFA一樣,也是先簽架構(Framework),再以堆積木的方式,逐漸充實內容,在雙方同意的期限內,逐步完成自由貿易區建立,所以ECFA就性質與內容而言就是FIFA,只是名稱與簽署的對象不同而已。
台灣是以外貿為導向的經濟體,在面對2010年1月1日東協加1的成立與韓國的競爭,勢必會對台灣經濟產生不利衝擊,若是任由這種情事發展下去,台灣產品的外貿市場逐步被中國大陸、東協及韓國所生產的產品取代;同時也會排擠台灣的外資投入、吸引台商赴大陸、東協及韓國投資,加速台灣廠商外移。
為今之計,政府應儘快與大陸洽簽ECFA,並進一步與東協、美國、歐盟、日本等主要貿易國家洽簽FTA,享有降低關稅與排除非關稅貿易障礙的優惠待遇,以使我國從事外貿的企業能站在公平基礎上,與其他國家企業競爭,這已是台灣經濟發展最重要的大戰略。
兩岸已於6月13日針對ECFA舉行第三次正式協商,雙方已就文本包括序言、以及總則、貿易與投資、經濟合作、早期收穫及其他等5章,一共16條組成,以及附件深入交換意見,進展相當順利。ECFA若能與第五次「江陳會談」順利簽署,將為兩岸建立制度化的經濟合作機制,擴大雙方經濟合作領域,同時也預期將為台灣經濟注於新的成長動能。
但是我們也不諱言,兩岸簽署ECFA後,雙方經濟合作還有很長的路要走,因為ECFA與TIFA一樣僅是架構協議,未來雙方還要持續充實補充協議,才有可能實現FTA的實質效果。
因此,兩岸簽署ECFA,就像台美間簽署TIFA的性質與內涵一樣,雙方還要持續協商並簽署「貨物貿易協議」,循序漸進逐年降低關稅與非關稅貿易障礙;同時雙方持續協商並簽署「服務貿易協議」,逐漸達成雙方服務業的相互准入並發展。其他還有爭端解決機制等,均需要兩岸簽署ECFA後持續協商完成,才能發會最大功效。
既然蔡主席支持以TIFA模式協商,也請蔡主席不要反對ECFA,更希望蔡主席全力支持政府與大陸簽署對台灣經濟發展最有利的ECFA內容,並與主要貿易夥伴簽署FTA,完成台灣整體經濟戰略佈局,為台灣經濟開創無障礙的經營環境,這才是台灣經濟應該走的發展道路。
【中央網路報】
文章來源: 中央日報
訂閱:
張貼留言 (Atom)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